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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嘉兴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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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浙财教字[2003]38号文)、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》(嘉政发[2005]21号文)

1、已被国外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(每件限资助在两个国家的申请);

2、上年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;

3、上年度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;

4、上年度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;

5、上年度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;

6、各县(市、区)的资助范围请参阅市县政策中的有关规定。

(二)、发明专利申请人:1、资助申请表;2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;3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;4、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;5、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;6、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缴费凭证复印件。

(一)、国外发明专利:对获得美国、日本、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,每件补助5万元;对获得国外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,每件补助4万元(同一发明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)。对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,每件补助1万元(同一实用新型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)。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的,每件补助1万元;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,每件补助0.2万元;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,每件补助0.1万元。对获得港、澳、台地区专利权的,参照国内标准补助。

(五)、各县(市、区)标准详见市县政策中的有关规定。